三舍法
宋神宗時推行的三舍考選或三舍選察升補法的簡稱,熙寧新政之一。熙寧四年(公元1071年)十月,王安石等為培養有用人才,改革以往科舉偏重文詞,遠離實際的制度,頒行太學三舍法,分太學生徒為三等:初入學為外舍,額定七百人,後增至二千人。一年一試,合格者選升內舍,額定三百人,後漸增至九百人。間歲一試,合格者升入上舍,以百人為限,免發解及禮部試,其優異者由主判、直講舉薦,可直接授官。學習內容以《三經新義》為主。元豐二年(公元1079年)定三舍法一百四十條,進一步規定太學補試、私試、公試、舍試及升舍辦法和各種規章。哲宗紹聖中,一度廢止科舉,專以三舍為取士途徑。並漸將三舍法推廣於其他各類學校。徽宗崇寧三年(公元1104年),規定取士皆須由學校按三舍法升貢。南宋太學三舍法進一步完善嚴密,武學、宗學及州縣學等遍行三舍法。
三舍法字典分解
三舍法的解釋 宋神宗 時取士法,為 元豐 新法之一。其法分太學為外舍、內舍、上舍,別生員為三等而置之。依一定年限和條件,由外舍升入內舍繼而升上舍。最後按科舉考試法,分別規定其
三舍的解釋 (1).古代一舍三十里,三舍為九十里。《國語·晉語四》:“若以君之靈,得復 晉國 , 晉 、 楚 治兵,會於 中原 ,其避君三舍。” 韋昭 註:“古者師行三十里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