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越南邊境通商章程
又稱《滇粵陸路通商章程》或《天津協定》,中法戰爭結束後中國與法國簽訂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之一。1886年4月25日(光緒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由法國駐華公使戈可當和清政府代表李鴻章在天津簽訂,共十九款。主要內容是關於《中法新約》中邊界通商等問題的細則,如:議定進出廣西、雲南邊界貨物的稅則,凡進口稅減收五分之一,出口稅減收三分之一;中國人犯罪逃往越南者,交法國處理,法國人犯罪逃往中國者,交法國處理等等;第十九款規定一年內雙方在北京交換批准書。法國政府感到此約遠遠沒有滿足其侵略要求,拒絕批准,並在當年重派代表來華談判。1887年(光緒十三年)中法又簽訂了《續議商務專條》。通過這個條約,法國進一步擴大了在我國西南邊境的領事裁判權,為法國在中越邊境通商提供了種種便利條件。
中法越南邊境通商章程字典分解
中法的解釋 (1).合法。《商君書·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故一·難蔭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