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主連坐法
明代關於薦官不當,懲辦舉主的一項規定。明代選官主要是通過科舉考試,此外還有薦舉。薦舉之法主要實行於明太祖朱元璋統治時期。明初,進士、監生及被薦者,參錯互用。如薦舉不當,薦舉者連坐,濫於薦舉者,依法治罪。永樂元年 (公元1403年),曾命京官文職七品以上,外官至縣令,各舉所知一人,量才擢用。被舉者以後如有貪污,其舉主連坐。仁宗時,再次詔令嚴行舉主連坐法。
舉主連坐法字典分解
舉主的解釋 舊時對被推薦者而言,推薦者為其舉主。《晉書·應詹傳》:“今凡有所用,宜隨其能否而與舉主同乎褒貶,則人有慎舉之恭,官無廢職之吝。”《舊唐書·魏玄同傳》:“今欲務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