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天津條約
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英國強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1858年6月26日(鹹豐八年五月十六日)桂良、花沙納代表清政府與英國全權代表額爾金在天津簽訂。共五十六款, 另附《專條》。主要內容:英國公使常駐北京,英國得在各通商口岸設立領事,與清政府外交往來用平等禮節;增開牛莊(後改營口)、登州(後改煙臺)、台灣(後選定台南)、淡水、潮州(後改汕頭)、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十處為通商口岸;耶穌教、天主教教士可到內地自由傳教,中國官員“不得刻待禁阻”;英國人得往中國內地遊歷、通商;英國商船有權在長江一帶各通商口岸自由往來,英國軍艦駛入中國口岸,中國地方官須“妥為照料”;英國人得在各通商口岸“聽便居住”,租地建屋,設立醫院、教堂、墳塋等;英國在中國享有領事裁判權,中英人民爭訟事件,由英領事會同中國官員審斷,英國人犯罪“皆由英國懲辦”;中國賠償英國軍費四百萬兩;英國在中國享受最惠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