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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天津條約

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沙俄趁英法聯軍攻陷天津之機脅迫清政府簽訂的不平等條約。1858年6月13日(鹹豐八年五月初三日)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與俄國駐華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海光寺簽訂。共十二條,主要內容為:除兩國原有陸路通商地點外,增開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台灣(台南)、瓊州七處通商口岸,俄國兵船有權在各通商口岸停泊,若別國在沿海增開口岸,亦準俄國一律照辦;俄國得在原有兩國通商地點擴大貿易,對俄國“商人數目及所帶貨物並本銀多寡”,不得加以限制;俄國得在中國通商口岸設立領事官,並享有領事裁判權,俄國人若與中國人發生爭訟,應由兩國官員“會同辦理”,在華俄人犯罪,按俄國法律判處;俄國東正教教士可“由通商處所進內地傳教”,中國方面不得禁止;俄國在中國享有片面最惠國待遇,今後凡中國給予別國的一切政治、貿易及其他利益, “毋庸再議,即與俄國一律辦理施行”;“中國與俄國將從前未經定明邊界,由兩國派出信任大臣秉公查勘,務將邊界清理補入此項和約之內”,這就為沙俄在“勘界”名義下進一步掠奪中國領土埋下了伏筆。

看一看:中俄會約【歷史事件】

見“旅大租地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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