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會議草約
又稱《中葡會議節錄》或《中葡會議條款》。葡萄牙強加於中國的不平等條約。清光緒十三年三月二日(1887.3.26),由任清稅務司的英國人金登乾與葡國外部大臣巴羅果美簽於葡京里斯本。凡四款。主要內容:(1)確定將於北京議定雙邊條約,約內須有片面最惠國待遇條款;(2)清政府須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3)澳門鴉片貿易仿香港例。該約為《中葡北京條約》和《中葡會議專約》的簽訂製造了依據。
又稱《中葡會議節錄》或《中葡會議條款》。葡萄牙強加於中國的不平等條約。清光緒十三年三月二日(1887.3.26),由任清稅務司的英國人金登乾與葡國外部大臣巴羅果美簽於葡京里斯本。凡四款。主要內容:(1)確定將於北京議定雙邊條約,約內須有片面最惠國待遇條款;(2)清政府須準葡國永駐、管理澳門;(3)澳門鴉片貿易仿香港例。該約為《中葡北京條約》和《中葡會議專約》的簽訂製造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