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塔爾巴哈台西南界約
沙俄強迫清政府訂立的界約,系《中俄伊犁條約》的子約之一。光緒九年九月三日(1883.10.3),由伊犁參贊升泰與沙俄七河省省長弗里德(А.Фриде)簽於塔爾巴哈台(塔城)。凡七條。主要內容:(1)據《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所規定的塔爾巴哈台地區哈巴爾素達巴罕(哈巴爾蘇)至喀爾達坂(喀拉達坂)的中俄邊界線,設立界牌二十一處,逐一開明;(2)巴爾魯克山及塔爾巴哈台所屬地方仍屬中國,但允俄屬哈薩克人暫在此遊牧,中國不得將其遷居,也不得在該地設卡。
沙俄強迫清政府訂立的界約,系《中俄伊犁條約》的子約之一。光緒九年九月三日(1883.10.3),由伊犁參贊升泰與沙俄七河省省長弗里德(А.Фриде)簽於塔爾巴哈台(塔城)。凡七條。主要內容:(1)據《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所規定的塔爾巴哈台地區哈巴爾素達巴罕(哈巴爾蘇)至喀爾達坂(喀拉達坂)的中俄邊界線,設立界牌二十一處,逐一開明;(2)巴爾魯克山及塔爾巴哈台所屬地方仍屬中國,但允俄屬哈薩克人暫在此遊牧,中國不得將其遷居,也不得在該地設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