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界推排
又名推排經界,簡稱推排法。南宋末年分區逐級檢核官、民戶田莊,厘定賦稅的措施。南宋紹興以後歷次實施經界法,均遭官僚豪紳強烈反對與抵制破壞,成效甚微。景定四年(公元1263年)賈似道推行公田法後,次年九月,又行經界推排法於諸路。其法:以縣統都(鄉村保以上基層單位),以都統保,依據寧宗嘉定時的經界帳籍,逐戶訂正核對田畝稅色,載之圖冊,以期做到民有定產,產有定稅,稅有定籍,無有隱田逃稅之患。但既不再對田地實行逐丘打量,則鄉都官及富豪大姓盡可藉機使自己隱田漏稅合法化,使貧民百姓尺地寸土皆有稅。故賦稅仍不得其實,不見其均。
經界推排字典分解
經界的解釋 (1).土地、疆域的分界。《孟子·滕文公上》:“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鈞,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經界。”《漢書·食貨志上》:“理民之道,地著
推排的解釋 (1).排斥;排擠。 漢 王充 《論衡·書虛》:“ 孔子 生時推排不容,故嘆曰:‘鳳鳥不至, 河 不出圖,吾已矣夫!’生時無祐,死反有報乎?”《晉書·董京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