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易法
宋王安石變法中新政之一。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王韶曾在秦鳳路邊地置市易司,以官錢墊支作本,控制蕃漢貿易,稍抑商賈之利,歲入不下一二十萬貫。熙寧五年,王安石採納魏繼宗建議,定市易法,由內藏庫撥錢一百萬緡作本。設在京市易務,置提舉官,掌乘時貿易,平衡物價,以通貨財,及召人抵當借錢出息等事務。其法:召在京諸行鋪戶牙人充市易務行人、牙人,遇商旅至市易務投賣貨物,與客商同定價錢,按行人所需貨物品種數量,由市易務收購;行人及一般商販可用“契書金銀抵當法” (即以本人產業金銀或轉借他人產業金銀作抵押),或“結保賒請法” (即由五人以上結保賒請),均分賒請所需貨物售賣,立限送納價錢,半年出息一分,一年二分。逾限不還,每月另加百分之二罰錢。對外來商人之滯銷貨物,或雖非行人所需而易於蓄存的貨物,則用“貿遷貨物法”由市易務與客商協定定價,或以官物折價,予以收購,再以時價出售。三司諸庫所需物資,如能比去外地採購節省官私煩費,也可經由市易務代為收購。開封府行市易法後,全國較大城市也各陸續設定市易司或市易務。熙寧六年,提舉在京市易務改為都舉市易司,成為全國市易總機構。元豐改制後隸於太府寺。此法頒行,對平抑物價和限制豪商兼併,改善國家財政狀況,有一定作用。
市易法字典分解
市易的解釋 (1).交易;貿易。《三國志·吳志·全琮傳》:“ 柔 嘗使 琮 齎米數千斛到 吳 ,有所市易。” 宋 李清照 《<金石錄>後序》:“後或見古今名人書畫,一代奇
法國語字典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