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
市政府屬局之一。國民黨政府設定,以局長為主官。掌公安事項,消防事項,戶口調查及人事登記事項,保甲事項,兵役事項,交通工具之指揮取締事項。首都及省政府所在地之市,均不設公安局或警察所,關於公安局掌理事項,分別由首都警察廳或省會警察機關掌理之。民國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一月以後,市公安局改稱為警察局。
市政府屬局之一。國民黨政府設定,以局長為主官。掌公安事項,消防事項,戶口調查及人事登記事項,保甲事項,兵役事項,交通工具之指揮取締事項。首都及省政府所在地之市,均不設公安局或警察所,關於公安局掌理事項,分別由首都警察廳或省會警察機關掌理之。民國三十六年(公元1947年)一月以後,市公安局改稱為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