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條約
清末英國強迫西藏地方當局非法簽訂的不平等條約。1903年(光緒二十九年)英國以邊界和通商問題為藉口,對中國西藏發動武裝侵略。次年8月(六月)侵略軍攻陷拉薩, 9月(七月)強迫西藏地方當局與之簽訂非法的《拉薩條約》。主要內容有:非經英國同意,不得將西藏土地讓賣、租典與外國;開放江孜、噶大克、亞東為商埠,英國在商埠派駐官員;賠償英國兵費五十萬鎊;拆除自印度邊界至江孜、拉薩的防禦工事等。《拉薩條約》嚴重損害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遭到全國人民,首先是藏族人民的堅決反對。清政府也認為失權過多, 拒絕簽字,並派代表與英國重新交涉。1906年4月(光緒三十二年四月)在北京簽訂《中英續訂藏印條約》,英國不得不確認中國對西藏地方的領土主權,但仍堅持將《拉薩條約》作為附約,因此英國加強了在西藏的侵略勢力。
拉薩條約字典分解
拉薩的解釋 [Lhasa] 西藏自治區首府。位於自治區中部,海拔3600多米,人口30萬。是自治區的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是一個宗教性很強的城市,著名寺廟布達拉宮、大
條約的解釋 [treaty;pact] 由授權代表正式簽字、得到國家合法權威批准的在兩個或更多的政府當局(如國家或君主)之間簽署的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