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會訂越南條約
即《中法越南條款》,亦稱《中法新約》或《李巴條約》。法國誘脅清政府訂立的關於正式結束中法戰爭的不平等條約。1885年6月9日(光緒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由清政府代表李鴻章、錫珍、鄧承修與法國駐華公使巴德諾簽於天津。共十款。主要內容:清政府認可法國自行“弭亂安撫”越境,重申承認法國和越南之間已訂和將訂之條約;擬定以保勝以上、諒山以北中越邊境某兩處為通商邊關,法國在此所享權益同於在華各通商口岸;減低雲南、廣西與越南邊界的進出口稅率;日後中國修築鐵路應向法國業此之人商辦;法軍撤出台灣、澎湖。此約標誌著中法戰爭告終。從此,法國勢力深入雲南、廣西,並開始謀取中國鐵路修築權。
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字典分解
中法的解釋 (1).合法。《商君書·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故一·難蔭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