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秘通商條約
亦稱《中秘天津條約》。秘魯脅迫清政府訂立的條約。同治十三年五月十三日(1874.6.26),由北洋大臣李鴻章與秘魯使臣葛爾西耶(Aurelio Garcia Y. Garcia)簽於天津。凡十九款。主要內容:(1)兩國可互派使臣駐京;(2)兩國可互派領事駐對方有他國領事所駐之地;(3)兩國可在對方通商口岸貿易,互享最惠國待遇;(4)不準在澳門及中國各口誘、掠華人出洋;(5)秘魯享領事裁判權。該約某些條款表面上對等互惠,但在當時條件下實際上只能惠及秘魯。同日還簽訂了《中秘天津會議專條》。
中秘通商條約字典分解
中秘的解釋 見“ 中秘 ”。亦作“ 中祕 ”。1.中書省和秘書省的合稱。《魏書·伊馛傳》:“中祕二省,多諸文士。” 明 李東陽 《送張修撰養正擢僉都御史北巡》詩:“共道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