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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禧夔州路佃客搬徙法

南宋寧宗開禧元年(公元1205年),夔州路轉運判官范蓀鑒於本路施(今湖北恩施)、黔(今四川彭水)等州富豪之家爭奪地客,誘拐或帶領徒眾綁架客戶、舉室搶走等現象日漸嚴重,屢起糾紛,遂上疏建議將《皇祐法》再加校定:①凡田主使用客戶,只許役使佃客自身,不得強行役使其家屬人等;②凡典賣田宅,不得向買主租種原土地以充客戶,買主也不得役使典賣田宅者;③凡借貸錢物,只憑文約償還,債主不得強迫債戶充其地客;④佃客身死,其妻願另嫁者聽便,其女也聽其自行聘嫁。其他任何人不得攔阻要挾。朝廷批准以范蓀奏言定為夔州路專法施行,這反映了當地客戶法律地位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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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清李銳撰。三卷。卷上在有理數範圍內討論方程正根個數與方程各項係數符號變化的關係,提出與笛卡兒“實係數方程正根個數與其係數符號變化次數相等或相差一偶數”的符號法則基本一致的判別方法。卷中引入方程負根概念,據此得出類似於代數基本定理的結論,並給出求高次方程各個根的兩種算法。其基本思想是在已得一實根後,原方程次數降低一次,從而原方程第二個實根可藉助已降次方程用類似方法求出的根給出,余皆類推。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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