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
又稱《善後事宜清冊附粘和約》,通稱《虎門條約》或《虎門附約》。1843年10月8日(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清朝欽差大臣耆英與英國全權大臣璞鼎查在廣東虎門簽訂《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共十六款,附有《小船定例》三款。此前中英雙方於1843年7月22日(道光二十三年六月廿五日,議定之《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亦於同日正式簽訂,並作為《虎門條約》的附約。《虎門條約》所附《海關稅則》,是璞鼎查委派英國怡和洋行職員羅伯聃擬定,耆英等全盤接受。《虎門條約》的主要內容:(1)英國取得片面最惠國待遇;(2)英國取得了領事裁判權;(3)英國取得協定關稅權;(4)英國可在五口租地建房,永久居住。其中以片面最惠國待遇、領事裁判權、協定關稅為害最烈,開創了惡劣的先例;在通商口岸租地建房居留則成為“租界”制度的開端,這些都是強加給中國的殖民枷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