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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院副使

官名。清末內閣法制院副長官。宣統三年(1911)五月設。一人,簡任。掌佐院使管理本院事務,院使有事故時代理其職。


官名。清末置,為法制院的副長官,見“法制院”。

法制院副使字典分解

法制的解釋 [legal system] 法令制度

多學一學:法制院【歷史官職】

官署名。清末責任內閣直屬機構。宣統三年(1911)五月設。掌撰擬、改廢、解釋法律法令,覆核各部所擬法律命令案,編纂法規等法制事宜。置院使一人,副使一人,參議四人,參事、僉事、錄事若干人。 官署名。清宣統三年(公元1911年)五月設定,直轄於責任內閣。掌編修法規。其具體職掌包括:一、法律、法令案撰擬事件;二、法律、命令增刪改廢事件;三、各部所擬法律、命令解釋事件;四、現行法律、命令解釋事件;五、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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