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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長

官名。國民黨政府設定,為立法院的長官,員額一人。其職權為:一、提請國民政府任免立法委員;二、為立法院會議主席。凡會議召集、議事日程的核定,議案的整理,均屬院長職權;三、指揮監督院務及其所屬機關;四、國民政府頒布有關於立法院主管事務的命令,須由院長副署。

立法院院長字典分解

立法的解釋 [legislation; law making] 國家權力機關按照規定程式制定或修改法律

順便了解:立山【歷史知識】

?—1900 清蒙古正黃旗人,土默特氏,字豫甫。光緒五年(1879)以員外郎出監蘇州織造。十七年任總管內務府大臣、戶部侍郎。二十六年升戶部尚書。久典內廷,極受寵信,為同列所深嫉。八國聯軍陷大沽,廷議和戰,他與主張藉助義和團力量的王公大臣載漪等意見相反,反對對外宣戰,被革職入獄。後與徐用儀等同時被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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