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
國民黨監督、指導國民政府的組織。簡稱“中政會”,隸屬於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民國十三年(公元1924年)孫中山在廣州任大元帥時即有中央政治委員會的組織,當時有委員十二人,全由孫中山以國民黨總理的名義任命,是國民黨總理的一個諮詢機關。民國十四年(公元1925年)三月孫中山逝世,此年六月,國民黨中央便決議在中央執行委員會中設政治委員會,政治方針由政治委員會決定,以政府名義執行。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間,國民黨中央制定《訓政綱領》,改政治委員會之名為政治會議,其中規定: “指導監督國民政府國務之施行,由中國國民黨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行之;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之修正及解釋,由政治會議議決行之。”政治會議職權依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二十五日的《組織條例》規定,其討論及決議事項為:一、建國綱領;二、立法原則;三、施政方針;四、軍事大計;五、國民政府委員,各院院長、副院長及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委員長,各省政府委員,主席及廳長,各特別市市長,駐外大使、公使,及特任、特派官吏的人選。至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二月十二日國民黨五屆一中全會時才復稱中央政治委員會。依《組織條例》規定,其組織內容與前政治會議相比較,亦略有變更,其要點如下:一、政治委員會為政治最高指導機關,對中央執行委員會負全責;二、政治委員會委員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就中央委員中推定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員十九至二十五人組織之。政治委員會開會時,中央常務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國民政府主席、五院院長副院長、軍事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均應出席。三、政治委員會討論議決立法原則、施政方針、軍政大計、財政計畫、特任官吏及政務官的人選,中央執行委員會交議事項;四、政治委員會議決事項直接交由國民政府執行,五、政治委員會之下設法制、內政、外交、國防、財政、經濟、教育、土地、交通等九個專門委員會,各設委員九至十五人,以中央委員及對各該委員會主管事項有專門研究的黨員充任,並得聘請專家為顧問,分別擔任設計與審查事宜。自此項法規制定以後,中政會便開始組織各種專門委員會,成立者總計八個,法規上所列國防專門委員會並未成立。每個委員會均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他們並不一律是中政會委員,每會委員最多者十五人,最少者十一人,在先均設秘書一人,有時由委員兼任,後來則改用專任委員制。委員中有中政委員、中央委員或候補中央委員,有的兼任政府中職務。中政會除設定各專門委員會外,並設有秘書處,有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綜理秘書處事務,抗日戰爭爆發以前,中政會在武漢、北平(今北京)、廣州等地曾設立政治分會。抗日戰爭時期,自國防最高委員會成立後,中央政治委員職權交由國防最高委員會行使。
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委員會字典分解
中國的解釋 (1) [Central Plains]∶指中原地區與中國抗衡。——《資治通鑑》(2) 又驅中國士眾。將中國人。(3) [capit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