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
根據《辛丑條約》關於修改通商行船條約的規定,英國強迫清政府於光緒二十八年八月四日(1902.9.5)在上海訂立本約。凡十六款,另附屬檔案一。主要內容為:英商可購買中國公司股票;中國盡免進出口貨物之厘金;英商在華設廠生產之紗、布僅納出廠稅,其餘各稅概行豁免;開長沙、萬縣、安慶、惠州、江門為商埠;中國須制訂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以保護英商利益。
根據《辛丑條約》關於修改通商行船條約的規定,英國強迫清政府於光緒二十八年八月四日(1902.9.5)在上海訂立本約。凡十六款,另附屬檔案一。主要內容為:英商可購買中國公司股票;中國盡免進出口貨物之厘金;英商在華設廠生產之紗、布僅納出廠稅,其餘各稅概行豁免;開長沙、萬縣、安慶、惠州、江門為商埠;中國須制訂商標法、著作權法等以保護英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