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器營
官署名。清朝八旗軍中專門操演槍炮火器的軍營,康熙三十年(1691)置。營兵有鳥槍護軍(使用鳥槍)與炮甲(操用子母炮)兩種。組成內、外兩營。內火器營駐於城內,又分槍、炮兩營。外火器營駐於城外藍靛廠,專習鳥槍。設掌印總統大臣一人,總統大臣若干人,掌內、外火器營政令。下置協理事務翼長一人,署翼長營總三人,鳥槍護軍參領四人,筆帖式八人。內、外火器營分別設翼長一人,署翼長營總一人,營總三人,鳥槍護軍參領四人,副鳥槍護軍參領八人,署鳥槍護軍參領十六人,分掌內、外火器營訓練事務。
清代禁衛軍隊之一。康熙三十年(公元1691年)立,抽調八旗滿洲、蒙古習火器之兵另組為營。營兵有鳥槍護軍和炮甲兩種,額定滿洲、蒙古每佐領下抽鳥槍護軍六人,炮甲一人,組成內外兩營,共有官兵七千八百多人。內火器營在城內,分槍、炮兩營;外火器營在城外,專司鳥槍。內外火器營分別定時訓練,除操演槍、炮之外,並操演步射、騎射及各種技藝。其職掌是守衛京師,皇帝出巡時扈從警衛。火器營設掌印總統大臣一人,總統大臣無定員,掌火器營之政令,內外火器營分別設翼長各一人,署翼長營總各一人,營總各一人,鳥槍護軍參領各四人,副鳥槍護軍參領各八人,署護軍各十六人,分掌內外營訓練事務。辦理本營文移事務的屬官有協理事務翼長一人,署翼長營總一人,營總三人,鳥槍護軍參領四人及筆帖式八人。
火器營字典分解
火器營的解釋 清 代禁衛軍之一。 康熙 三十年(公元1691年)置,為皇帝的守衛扈從,設有總統大臣管理。全營均操習槍炮,故名。參閱《清史稿·職官志四》。
火器的解釋 [firearm] 用火力殺傷人或用火力發射的兵器,如槍、炮、火箭筒、手榴彈等西人長火器。——清· 徐珂《清稗類鈔&mid
營國語字典 營 (營) yíng 軍隊駐紮的地方,借指按編制集體生活的地方:營地。營房。營壘。軍營。野營。陣營。步步為營(軍隊前進一步就設一道營壘,喻行動謹慎,防備極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