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高等考試典試委員會

歷史字典解釋

考試機關名。北洋政府於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公布《文官考試法草案》和《典試委員會編制法草案》,規定文官高等考試由中央政府主持,國務總理監督,故亦稱中央文官高等考試典試委員會。典試委員會設委員長一人,主試和監試委員各若干人。每屆舉行文官考試時,國務總理於下列人員中開列名單,呈請大總統任命:一、大學校長;二、大學,法科大學學長和教授;三、法制局長;四、銓敘局長;五、法制局參事;六、各部參事;七、大理院推事;八、平政院推事。考試完畢後,由委員長向國務總理報告錄取人的姓名和成績。有關考試的預備和輔助事項,由銓敘局辦理。考試的程式分為甄錄試、初試、大試三次。甄錄試用筆試,初試和大試先用筆試,再用口試。甄錄試的科目是:國文、歷史、地理、筆算。初試的主科是:國法學、民法、刑法、 * 、行政法、經濟學、財政學,全考;附科是:商法、政治學、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通商條約,選考一種。大試的科目是:現行法令解釋、設案斷、草擬文牘。凡在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其相當資格者,可免甄錄試。初試及格者,授予學習員證書,由國務總理咨送各官學習二年後再由所屬長官呈請大試,大試及格者,授以補官證書,按照等第高下,依《文官任用法》補敘。考試不及格者,由文官高等考試典試委員會決定補習期間,經由國務總理通知所屬長官,令其限期補習,期滿再試;三試仍不合格,不得再參加考試。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九月三十日公布《文官高等考試典試令》,設典試官一人,副典試官、襄校官分科各一人,監試官四至六人。文官高等考試在首都舉行,每三年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考試。凡年滿二十五歲的中國男子,具有下列各項條件之一者均可應考:一、本國國立大學或高等專門學校修習各項專門學科三年以上,畢業得有文憑者;二、教育部認可國內私立大學或高等專門學校修習各項專門學科三年以上,畢業得有文憑者。考試分為第一至第四試。前三試筆試,後一試口試。四試平均及格,始得錄取。第一試均試經義一道、史論一道、現行法令解釋一道;第二、第三兩試分別考試專門學科,有政治、經濟、法律、文學、物理、數學、測量、化學、採礦、冶金、機械、造船、船機、土木工、建築、電工、醫藥、製藥、農學,農藝化學、林學、獸醫等二十二類專業。錄取後得授薦任職,但須先行分發學習二年,期滿而又成績優良者,即可作為候補。北洋政府於民國八年(公元1919年)八月二十七日公布《文官高等考試法》,次日又公布《文官高等考試典試令》與《文官高等考試法施行細則》,典試委員會的組織大致與以前相同,惟監試官減為二人,另設典試評議員,由國務院臨時聘用,在口試有必要時作襄校官的助手。考試仍是每三年在首都舉行一次,應試條件同前。考試分為四試。第一試均試國文一道;第二、第三兩試分別考試專門學科,除以上所列二十二個專業外,尚有政治經濟、地質、機織、染色、窯業、釀造、圖業、商業、蠶業、水產等十類;第四試由典試官、襄校官三人以上的出席,就應試人曾經筆試的各科再行口試。錄取、學習、候補、授官等,規定均與以前相同。又凡修習政治、經濟、法律各學,有相當學力並有薦任官或與薦任官相當資格者,經國務院派員進行甄錄試驗(考試法學通論、現行法令解釋)後,亦可送考政治、經濟、法律各專科。此外,又規定應試人員須在考試前一個月各取具同鄉薦任官以上京官二人的保結,親赴國務院銓敘局報名,並呈驗有關檔案。

詞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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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員會的解釋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權力的政府機構貿易委員會 被指示去完成某項職責或執行某項信託責任的一級組織機構詳細解釋.政府部門或機關的稱號。如:國務委員會。.政黨、團體、機關、學校中的集體領導組織。如: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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