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考試
選拔律師的考試。北洋政府時期始有此制,依照民國六年(公元1917年)十月十八日公布的《律師考試令》的規定,律師考試與司法官考試合併舉行,典試委員亦由司法官典試委員兼任。考試分甄錄試和大試,與司法官考試的甄錄試、初試相同。
律師考試字典分解
律師的解釋 [lawyer;solicitor; attorney] 在案件中為委託人辯護、代理訴訟及處理平常法律業務的人員
考試的解釋 [examination;test;exam] 通過書面或口頭回答、現場操作等方式考查人的技能或知識水平
選拔律師的考試。北洋政府時期始有此制,依照民國六年(公元1917年)十月十八日公布的《律師考試令》的規定,律師考試與司法官考試合併舉行,典試委員亦由司法官典試委員兼任。考試分甄錄試和大試,與司法官考試的甄錄試、初試相同。
律師的解釋 [lawyer;solicitor; attorney] 在案件中為委託人辯護、代理訴訟及處理平常法律業務的人員
考試的解釋 [examination;test;exam] 通過書面或口頭回答、現場操作等方式考查人的技能或知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