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地方審判廳
官署名,清朝末年置,掌審判,重罪為初審,輕罪為二審。其官有:廳丞一人,從四品。刑科、民科推事官三十人,從五品。典簿二人,正七品。主簿二人,正八品。檢察長一人,正五品。檢察官五人,正六品。見《清史稿·職官六》。
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於京師內外城各設一地方審判廳。原隸民政部的京師內外城預審廳併入。以廳丞一人為主官,秩從四品;下設民科、刑科推事三十人(民、刑第一、第二庭俱各六人,第三庭各三人),秩從五品;典簿二人,正七品;主簿二人,正八品;錄事十四人。本廳審判,於重罪為初審,輕罪為二審。以推事三人會審,採取合議制。附設檢察廳與看守所,以掌檢察事務與看守待決人犯。北洋政府沿置京師地方審判廳,惟改廳丞為廳長,其內部組織和職掌與各省地方審判廳相同。參見“地方審判廳”。
京師地方審判廳字典分解
京師的解釋 [capital (of a country)] 帝王的都城自京師來。——唐· 柳宗元《柳河東集》元濟詣京師。&m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