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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河府州縣官

明制以沿河府、州、縣官兼管河務。據《明會典》記載,有管河知州、管河知縣、管河同知、管河通判、管河縣丞、管河主薄、管河吏目、管河典史等名目,由管河道管轄。

多學一學:管獄員【歷史官職】

監所職員名。北洋政府時期的縣監,基本上是沿自清代的舊式監獄,惟改管獄官之名為管獄員。其職任是在縣知事的指揮下掌理監獄事務,受各該省巡按使、高等審判廳長、高等檢察廳檢察長及其他依法令有監督許可權官吏的監察。國民黨政府時期,在未設新監獄的縣中亦沿置管獄員以管理獄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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