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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撫司同知

官名。元朝地方行政機構宣撫司之職官。位宣撫使之下,協宣撫使掌司事。明清沿元舊稱,始作為土官名號之一,武職。系土官官署宣撫司之職官。湖廣、四川、雲南等省設有。正五品。有自己所轄之土兵及地區。世襲,其承襲事隸兵部。詳“土官”。

宣撫司同知字典分解

宣撫的解釋 朝廷派遣大臣赴某一地區傳達皇帝命令並安撫軍民、處置事宜,稱為“宣撫”。《宣和遺事》後集:“ 徽宗 詔 童貫 復行宣撫 雲中 等路。”《續資治通鑑·元泰定帝泰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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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署名。唐大曆末已置,後分南、北兩院,各置使一人,以宦官充使。五代迄宋,改用士人,亦分南、北兩院,通掌總領內諸司及三班內侍之名籍,郊祀、朝會、宴享供帳之儀,應內外進奉,悉檢視名物。宋南、北院雖共院而各設廳事,然只用南院印;其吏有都勾押官、勾押官、前行、後行等,分掌兵案、騎案、倉案、胄案四案。三班院建立後,宣徽院已無實權。元豐改制罷,其職事分隸省、寺。元祐三年(1088)復置,紹聖三年(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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