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行署
官署名。國民政府在抗日戰爭時期設定,為省政府的派出機關。民國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抗戰開始以後,日軍逐次侵入各省,其占領所至,常將省的地域割裂數份,因此戰區各省省政府為謀求行政的貫通,於是有行署或辦事處的設定。行政院遂於民國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七月十二日制定《戰區各省政府設定行署通則》,規定省政府行署設主任一人,由行政院就省政府委員中選任,綜理行署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行署得視事務的繁簡,設秘書、政務、警保三處,各設處長一人。各處得分科辦事,置秘書、科長及其他辦事人員,均由省政府調充,必要時得酌設專任人員。行署行文由省政府主席署名,行署主任副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