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
清朝吏部之處分制度。京官三年京察,外官六年大計。考核官吏,核以四格,糾以六法。六法為:一曰不謹,二曰罷軟無為,三曰浮躁,四曰才力不及,五曰年老,六曰有疾。核之而實,則不謹者、罷軟無為者革職,浮躁者降三級調用,才力不及者降二級調用,年老、有疾者休致。凡官貪者、酷者則特參,不入於六法。
六法字典分解
六法的解釋 (1).謂規、矩、權、衡、準、繩。 北齊 劉晝 《新論·適才》:“規、矩、權、衡、準、繩,六法殊形,而各有任。”(2). 南朝 齊 謝赫 《古畫品錄》謂繪
六的解釋 六 liù 數名,五加一(在鈔票或單據上常用大寫“陸”代):六書(古時分析漢字形、音、義而歸納出來的六種造字法)。六甲。六藝(a.古時指“禮”、“樂”、“射”、
法的解釋 法 fǎ 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法辦。法典。法官。法規。法律。法令。法定。法場。法理。法紀。法盲。法人(“自然人”的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