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作監
①官名。北魏將作大匠屬官。《魏書·屈垣傳》:“遷將作監,統京師諸署。”②官署名。隋文帝開皇二十年(600) 由將作寺改名,設將作大監(大匠、大令) 、將作少監(副監、少匠、少令)為長貳,丞為佐貳官,領左、右校及甄官署。掌營繕宮室宗廟城門東宮王府諸中央官署及京都其他土木工程。宮外營繕及重大工程須奉皇帝制敕,小事奉省符即可。唐朝增領中校署及百工、就谷、庫谷、斜谷、太陽、伊陽諸監。其長貳或稱將作大匠、少匠,或稱將作大監、少監,玄宗天寶十一載(752) 定名為將作大監、少監。高宗龍朔二年(662) 曾改名繕工監,武則天光宅元年(684) 又改營繕監,中宗神龍元年(705) 復舊。五代因之。北宋前期土木修繕之職歸三司修造案,本監僅掌祠祀供省牲牌、鎮石、炷香、盥手、焚版幣等事,置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任。神宗元豐(1078—1085) 改制後,恢復職掌,主管城壁、宮室、橋樑、道路、舟車營繕修造之事,出納籍帳,上於工部。設監、少監為長貳,有丞、主簿等佐官,領修內司、 東西八作司、 竹木務、 事材場、 麥場、 窯務、丹粉所、作坊物料庫第三界、退材場、簾箔場。徽宗宣和五年(1123),罷營繕所歸之。南宋初並歸工部,高宗紹興三年(1133)復置,設丞主持,十一年設長貳官。孝宗隆興(1163—1164)初,宮室無所營繕,職務簡省,百工器用屬工部所轄文思院,本監唯置丞,乾道(1165—1173)以後,營繕之職多由府尹、畿漕分任,本監長貳丞簿並置,用以安置久任台省官及郡邑有聲望者,號為儲才之地。遼朝為南面官署。元有“將作院”,掌宮廷服用、飾物製作,營繕之職則歸工部。元末朱元璋曾置“將作司”,明初亦並工部。③官名。隋、唐為將作大監的省稱。宋朝置為將作監長官。初為寄祿官,神宗元豐(1078—1085)改制後始為職事官,從四品。遼亦置。參見②。
官署名。隋改將作寺為將作監,掌建設等。統左右校及甄官署。見《隋書·百官下》。唐宋遼皆沿其制。唐代將作監,設監一人,從三品,少監二人,從四品下。掌土木工匠之政,總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等署,百工等監。左校署掌梓匠之事;右校署掌版築,塗泥、丹堊、匽廁之事;中校署掌供舟車、兵械、雜器;甄官署掌琢石、陶土等;百工等掌採伐木材。見《新唐書·百官三》。
將作監字典分解
將作監的解釋 官署名。 秦 置將作,至 北齊 為將作寺。 隋 開皇 二十年改將作寺為監。 唐 宋 因之。亦為官名。
監國語字典 監 (監) jiān 督察:監察。監控。監測。監護。監考。監聽。 牢,獄:監獄。監押。監禁。坐監。 監 (監) jiàn 古代官名或官府名:太監(宦官,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