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自治制

市自治制怎么寫好看

市自治制怎么寫好看

歷史字典解釋

北洋政府時期的市制。民國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內務部公布市自治制,市分為特別市與普通市兩種,特別市由內務部於認為必要時呈請設立之,除特別市之外,其餘均為普通市。市自治團體以固有的城鎮區域為區域,人口最低限度為一萬人,不足一萬者依鄉自治制辦理。市為法人,承監督的監督,於法令範圍內辦理各項自治事務,且得制定市公約及規則。市的機關,分立法與執行兩種,立法機關為市自治會,由市民選舉自治會員組織之,市自治會的職權為議決市公約、市財政、市公產及其應興應革事宜。市的執行機關為自治公所,相當於市政府。置市長一人,為市的代表,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由市自治會就住民中具有市自治會被選舉資格者選舉之。普通市市長被選後,呈請直接監督官署委任;特別市市長被選後,呈由直接監督官署咨請內務總長任命,但京都市市長應選擇三人,呈由內務總長經國務總理呈請大總統選擇其中一人任命之。而所謂直接監督官署,普通市為縣政府,特別市為省長公署,京都市為內務部。市長之下設有行政吏員,襄助一切。特別市設佐理員,普通市設市董,承市長之命,輔助市長分任執行事件;佐理員由市長就市住民中遴選有專門學識者委任之,但須經市自治會的同意,市董由市自治會就市住民中有被選舉資格者選舉之。市自治公所設出納員一人,由市長派充。此外,特別市尚有市參事會,為執行的輔助機關,由市長、佐理員、區董及名譽參事員組織之。名譽參事員額定四至八名,由市自治會就住民中有被選舉資格者選舉之。市長為參事會主席,開會時市自治會長及會員得列席述意見,但無表決權。參事會的職權以議決提出市自治會的議案,議決市自治會委託事項及議定市規則為限。特別市得分區,區設區董,由市自治會選舉之。市長及其職員任期三年,但得連任。普通市與鄉有相關事務必須聯合辦理時,得依雙方協定,呈經直接監督官署核准,成立“市鄉組合”。上述市自治制除青島市於民國十一年(公元1922年)十一月十八日採用其特別市自治制外,其他各市均未採用。

詞語分解

  • 市的解釋 市 ì 做買賣或做買賣的地方:開市。菜市。市井(街,市場)。市曹。市儈(舊指買賣的中間人、唯利是圖的奸商;現泛指貪圖私利的人)。 買:市義。市恩(買好,討好)。 人口密集的行政中心或工商業、文化發達的
  • 治制的解釋 治理國家的法度、體制。《三國志·魏志·夏侯玄傳》:“由是觀之,似指立在身之名,非篤齊治制之意也。” 嚴復 《<法意>按語》:“若夫 歐 美 諸邦,雖治制不同,實皆有一國之民,為不祧之內主。”

歷史官職推薦:中兵馬指揮司

官署名。明、清五城兵馬司之一。凡京城內外,劃境為五,其中間地域屬該司,掌巡捕盜賊、疏理街道及囚犯、火禁之事。明朝設指揮一人,正六品,副指揮四人,正七品,吏目一人; 清治置,改副指揮只設一人,俱漢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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