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務委員會
官署名。北洋政府設賑務處。國民黨政府於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賑務處組織條例》亦置賑務處,直隸國民政府,掌理各災區賑濟及善後事宜。設處長、副處長各一人,下設三科:總務科掌理會計、文牘等事;調查科掌理災荒之調查及賑務之統計、稽核及宣傳事項;賑濟科掌理賑務設計及施賑事項。各科設科長一人,科員若干人。後改於行政院設振務委員會、掌同賑務處,設委員長、副委員長各一人,常務委員、委員若干人,下設秘書處與總務、籌賑、審核三科分理事務。直轄機構有駐滬辦事處、駐平辦事處及各省振務會。民國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改設“振濟委員會”,見該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