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工藝給獎章程
戊戌變法期間,清政府頒布的關於獎勵科學發明、提倡工商業的法令。1898年7月12日(光緒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發布,共十二款。主要內容:對能採用新法製造船械槍炮等器,並超出西方各國者,或採用新法,興大工程,有利於國計民生者,均頒特賞,並許其集資設立公司開辦,專利五十年;如能造新器切於人生日用之需,其法為西人所無者,給工部郎中實職,許其專利三十年;如能仿西人之法,造成各器者,給工部主事職銜,許其專利十年;如有著新書,貫通中外學政,深明治體,綱舉目張,切實可用於今日者,或能博徵時務,發明經義,原原本本,有功聖教者,賞翰林院編檢職,或派往各省學堂任總教習;著有新書發明專門之學,賞給官職,其書準自刻,專售二十年;如有獨捐巨款,興辦學堂、藏書樓、博物院,或獨捐及募集巨款,開闢地利若干,建設槍炮廠,視其規模及作用,分別授予官職及獎勵。以上各項發明創造,均需經總理衙門查核,確屬新書、新器方可給獎;若有假冒,一經查出,除撤銷獎案外,仍當嚴示懲創,已得官者革職治罪,未得官者,另行酌罰重款,禁錮終身。這個章程以法令的形式公布於眾,它第一次從法律上承認了中國民族資本工商業的合法性和發明創造的進步性。
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字典分解
振興的解釋 [develop vigorously] 振發興舉,增強活力振興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