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濟委員會
官署名。民國二十七年(公元1938年)國民黨政府設定,屬行政院,掌理全國振濟行政事務。將振務委員會主管事項及內政部主管的振災救貧及其他慈善事業,暨行政院難民救濟總會所辦事項並歸辦理。內部分置三處,以數字編排,稱為第一處、第二處、第三處。設委員長、副委員長各一人,委員七至十一人,並指定委員中三至五人為常務委員。機關工作人員有秘書二至四人,參事二人,處長三人,科長九至十二人,科員四十至五十人,助理員二十至四十人,會計長一人,統計主任一人,因事實上的必要得聘用顧問及專門人員,並得酌用雇員。民國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五月十三日重新修正公布《行政院組織法》,不設振濟委員會。
振濟委員會字典分解
振濟的解釋 賑濟,救濟。《三國志·魏志·楊俊傳》:“ 俊 振濟貧乏,通共有無。”《明史·太祖十六女傳》:“四方水旱,每命 祺 往振濟。”《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一○八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