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編查會

歷史字典解釋

法典編纂機關。北洋政府改法典編纂會置,依照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一日公布的《法律編查會規則》規定,設會長一人,由法總長兼任;副會長二人,由會長聘任;編查員若干人,由會長聘任;編纂或調查某種法律時由會長在編查員中指定主任編查員以主其事,事務員,至多六人,其中由會長選任一人為事務員長;顧問若干人。民國七年(公元1918年)改為“修訂法律館”,參見該條。

詞語分解

  • 法律的解釋 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詳細解釋.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具有一定文字形式,由國家政權保證執行,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古代多指刑法、律令,今亦泛指由國家政權機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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