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署
(1)北洋政府時期京師警察廳的直轄機關,內外城共設二十八區署。見“警師警察廳”。(2)國民黨政府時期縣政府的輔助機關。依照民國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九月十九日公布的《縣各級組織綱要》的規定,區的劃分以十五鄉(鎮)至三十鄉(鎮)為原則。區署設於全區適中或交通便利之處,定名為“某縣第幾區區署”或冠以所在地名及含有歷史與地理意義的名稱。區署代表縣政府督導各鄉(鎮),辦理政務及各項自治事務。在未設區署之區,由縣政府派員指導。區署的組織可分為兩部分:司行政督導者,有區長一人,總理全區事務;下設指導員二至五人,分掌民政、財政、建設、教育、軍事等事項,均為有給職,非甄選訓練合格人員不得委用;為辦理事務的需要,得酌設技術人員若干及雇員二至五人,區丁二至四人。二是司設計建設者,為建設委員會,以區長,指導員及區長聘請區內聲望素著並熱心地方公益的人士五至七人組成。該會由區長召集並為主席,另置副主席一人,由會員互選。主席、副主席及會員均為名譽職,不支任何費用。凡已設有區建設委員會的區署,辦理衛生、農田、水利、森林、道路、橋樑以及農村經濟建設事項,均先交會詳加討論,以擬具方案,由區署報請縣政府核准施行。此外,區署所在地得設警察所,受區長指導,執行地方警察事務。
區署字典分解
區署的解釋 猶廨舍。官吏辦事及居住的處所。《新唐書·房琯傳》:“時 玄宗 有逸志,數巡幸,廣 溫泉 為 華清宮 ,環宮所置百司區署。”
區的解釋 區 (區) qū 分別:區分。區別。 地域:地區。區劃。 〔區區〕小,細微:如“區區小事”。 行政區劃單位:省級自治區。市轄區。 區 (區) ōu 姓。 筆
署的解釋 署 shǔ 辦理公務的機關:專署。公署。官署。 布置:部署。 簽名,題字:簽署。署名。署字。 暫代:署理。兼署。 筆畫數:13; 部首:罒; 筆順編號: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