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兼理司法行政長官
唐始以特殊的州改稱為府,有三京府、援三京府建制的六府以及都督府。三京府與援京府建制的六府長官稱為尹,都督府的長官為都督,均兼理司法。佐理司法的屬官有法曹參軍事與戶曹參軍事,前者佐理刑事,後者佐理民事;又有典獄和問事。宋代府的設定較唐代為多,與州、軍、監為同級行政單位,府的長官稱知府,其兼理司法的情況與佐理司法的屬官與諸州相同。惟京師所在的府具有重要的司法職能,與一般的府不同。宋制,在京師以開封府(南宋的臨安府同)與御史台為審判機關,而刑部與大理寺則為斷刑機關,審理案件是開封府長官的一件重要工作。在開封府衙門內設左右廳,各置推官一人,佐助長官審問案件,相當於各州的“當置司”;又有左右軍巡使、司錄參軍,亦為掌理審問的屬官,其衙門分別稱為左右軍巡院與府院,與州的司理院與州院相當。掌檢法斷刑之官為法曹參軍事,相當於州的司法參軍事。其錄問、引問之制與州同。元代的府尹、明清的知府也都是兼理司法的行政長宮。參見“州兼理司法行政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