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籍
官制用語。又稱削籍、落籍。宋朝學制和官制中的一項規定。太學生嚴重違犯學規,或請長假滿一年,即予除籍。官員犯某些罪過,以除籍為處分,降為平民。文武官因故亡沒者,例皆除籍。
(1)指官員開除名籍,為官員處罰方式之一。《芒雒遺文》記北魏《李超墓誌》:“宰沁水縣,臣政崇治,綽居尤最,為受罪者所誣章,憲台誤聽,被茲深刻, 除名為民。”宋制,文官二十年以上不到吏部,武臣因事亡沒,皆除籍。(2)指開除學籍,又稱削籍、落籍。宋制,太學生嚴重違反學規或請長假一年,均予除籍。州學外舍生在學公試三次不及格不能升補內舍,除籍罷歸本縣。縣學生歲升試三次不及格,或三年不參加歲升試,亦均予除籍。
除籍字典分解
除籍的解釋 從簿籍上除去其名。多指除去宦籍。《新唐書·宦者傳上·高力士》:“上皇徙西內,居十日,為 李輔國 所誣,除籍,長流 巫州 。”《宋史·文苑傳三·黃夷簡》:“ 夷簡
除的解釋 除 chú 去掉:除害。除名。除根。剷除。廢除。排除。除暴安良。 改變,變換:歲除(農曆一年的最後一天)。除夕。 不計算在內:除非。除外。 算術中用一個數去分另
籍的解釋 籍 jí 書,書冊:古籍。書籍。經籍。典籍。 登記隸屬關係的簿冊;隸屬關係:籍貫。戶籍。國籍。學籍。 登記:籍沒(m?)。籍吏民。 徵收:籍田。 〔籍籍〕a.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