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任職技術人員任用資格

歷史字典解釋

依照國民黨政府於民國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四日公布的《技術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的公務員可任用為薦任職技術人員:一、經高等考試各種技術人員考試及格或與高等考試相當的特種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者;二、現行或曾任薦任職技術人員經甄別審查或考績合格者;三、現任或曾任最高級薦任職技術人員三年以上經甄別審查或考試合格者;四、在教育部認可的專科學校畢業並有一定工作經驗的技術人員;五、有技術發明經審查合格者。

詞語分解

  • 資格的解釋 ∶為獲得某一特殊權利而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取得競選總統資格 ∶從事某種活動時間長短所形成的身分擺老資格詳細解釋.資,原指地位、經歷等。格,政府制訂官員除授或升遷所應依據的法令條例。 唐 封演 《封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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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宋神宗元豐 —改制,門下省置,員三人。哲宗時增為四人。南宋時,定為正八品。分掌門下省諸房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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