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政府委員會
國民政府的合議機構。廣州國民政府與武漢國民政府採取合議制,以國民政府委員會的合議,行使政府權力。國民黨取得全國政權以後,於民國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八日公布的《國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由國民政府委員四十六人組成“國務會議”,“國民政府以國務會議處理國務”,“議決院與院之間不能解決的事項及議決、公布法律法令”,被稱為“五院匯集之總樞紐”,仍握有一定的權力。民國十九年(公元1930年)改制,“國務會議”改稱“國民政府會議”,“國民政府以國務會議處理國務”一條刪去,而以行政院會議為“國務會議”。“國民政府會議”只有“議決院與院間不能解決之事項”之權,國民政府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此後不必再由國民政府委員議決,權力大為縮小。尤其是自民國二十年(公元1931年)國民黨四屆一中全會決定五院正副院長及所屬各部會長、現役軍人不兼國民政府委員以後,國民政府委員會已經不起任何實際作用,而只是作為一個形式存在著。
國民政府委員會字典分解
國民的解釋 (1) [national;citizen](2) 全國民眾(3) 今指取得一國國籍的人,即該國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