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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法掾

官名。晉朝置,屬廷尉。由通曉法令者擔任。北齊亦置,屬大理寺,員二十四人。


官名。為法官顧問,南北朝置。《隋書·百官中·大理寺》:“正、監、評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明法掾二十四人。”《歷代職官簡釋·明法掾》:“南北朝皆置之以為法官之顧問。”

明法掾字典分解

明法的解釋 (1).使法令嚴明。《管子·幼官》:“明法審數,立常備能則治。”《韓非子·南面》:“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無道得小人之信矣。”(2).明確的法令。《史記·

掾國語字典 掾 yuàn 原為佐助的意思,後為副官佐或官署屬員的通稱:掾史。掾吏。掾屬。掾佐。 筆畫數:12; 部首:扌; 筆順編號:12155135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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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四川珙縣東南曹營鄉東。清光緒 《敘州府志》 卷13珙縣: 明堡 “在和樂鄉四甲,乃通九姓司之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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