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軍管理處
官署名。北洋政府設定,屬內務部。按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公布的《改組護軍辦法》和《內務部擬訂護軍執行清廷警察章程》規定,護軍管理處管理清代原來的左右翼前鋒八旗護軍及內務府三旗護軍,裁撤原有十營統領及內務府護軍統領,一切旗務均歸護軍管理處辦理。“專任清廷警察;負完全稽查保衛之責”。管理處以都護使與副都護使為正副長官,內部分置總務、司法兩科,各設科長、科員等,並直轄警察隊。
護軍管理處字典分解
護軍的解釋 (1). 秦 漢 時臨時設定護軍都尉或中尉,以調節各將領間的關係。 魏 晉 以後,設護軍將軍或中護軍,掌軍職的選用,亦與領軍將軍或中領軍同掌中央軍隊。 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