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軍港務局
官署名。北洋政府設定,依照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公布的《海軍港務局條例》規定,設於各軍港(冠以地名),主要職掌如下:一、監理區內海面;二、艦艇進出船塢;三、港內艦艇停泊;四、檢查港內浮鼓、錨練;五、港內引水;六、管理標誌;七、疏浚;八、運輸;九、供給淡水;十、望台、信號;十一、救助被難; 十二、救火; 十三、防禦材料;十四、保護建築。主官有局長一人(由少將或上校充任),直屬軍港司令。
海軍港務局字典分解
海軍的解釋 [navy] 一個國家海上作戰的全部軍事組織,包括造船廠、修船廠、基地、人員、船隻、辦公機構及軍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