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兼理司法長官

歷史字典解釋

宋制,於諸路設監,除提點刑獄司專掌司法事務之外,還有安撫使轉運使和各種提舉使,都是兼理司法的長官。各州、府的獄訟案件,照例要按期申報各監司。這許多監司衙門,都是各州縣的監督機關,對於疑案隨時可以舉駁,委官重審。重審後仍有翻供的案子,一般再報提點刑獄使親自審結。如果仍有翻供,就由轉運使作結論呈報皇帝裁決。元代州縣之上為路,置判官,專治刑獄。

詞語分解

  • 長官的解釋 舊指地位高的官吏,也泛指官吏詳細解釋.上級官員;上司。《管子·禁藏》:“吏不敢以長官威嚴危其命,民不以珠玉重寶犯其禁。” 洪深 《香稻米》第一幕:“你們醫院裡的糧米稻草,都是我們商會代辦的,所以常跟

歷史官職推薦:侍祠侯

爵名,東漢置,為列侯之一,無朝位,掌陪祭。《後漢書·百官志五·列侯》:“中興以來,唯以功德賜位特進者。次車騎將軍;賜位朝侯,次五校尉;賜位侍祠侯,次大夫。”侍祠:侍從陪祭。參看《通典·職官·歷代王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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