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師初級檢察廳
官署名。清末京師檢察機構之一。光緒三十三年 (1907) 設,分五處。掌同級審判廳管轄案件的檢察事宜。置檢察官十人,錄事五人。
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始置,附設於京師初級審判廳內,掌糾正同級審判。設檢察官二人,秩從六品,錄事一人。不設長官,由法部揀資深者一人為監督。北洋政府沿置京師初級檢察廳,其組織與職掌同各省初級檢察廳。參見“初級檢察廳”。
京師初級檢察廳字典分解
京師的解釋 [capital (of a country)] 帝王的都城自京師來。——唐· 柳宗元《柳河東集》元濟詣京師。&m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