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議事會
縣自治機關。清末標榜地方自治,於宣統元年(公元1909年)頒布《府廳州縣地方自治章程》,各省多設有縣議事會。民國初年沿設,而制度略有改變,具有立法機關的性質,相當於縣議會。其議決事項如下:一、縣歲出,歲入,預算、決算事項;二、自治經費的籌集和處理方法;三、城鎮鄉議事會應議決而不能議決的事項;四、城鎮鄉相互間爭議事項的公斷或和解。此外還可檢查縣各項經費的收支帳目,及時對地方公益事項提出建議。縣議事會設議員二十至六十人,其名額依各縣人口為準,人口總數在二十萬人以下的員額為二十人,每增加人口兩萬則增選議員一人,最多不得超過六十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議員因事出缺超過定額三分之一時則須補選(任期同原任)。縣議事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用無記名投票法互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縣議事會每年於八、九月間舉行會議一次,會期以一個月為限,得延長十日。必要時可召集臨時會議,會期以十日為限。會議的召集、開會、閉會、延會等均由縣知事決定。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三日袁世凱下令停辦各級地方自治,縣議會遂被解散。民國八年(公元1919年)九月七日北洋政府復公布《縣自治法》,依其規定,各縣設縣議會,其組織與職權與縣議事會類似。各省並未實行。
縣議事會字典分解
事會的解釋 (1).機遇;時機。《三國志·蜀志·先主傳》“ 表 不能用” 裴松之 注引《漢晉春秋》:“今天下分裂,日尋干戈,事會之來,豈有終極乎?若能應之於後者,則此未足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