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
官名。地方行政機構府之長官。宋朝始置,稱“知某府事”,簡稱“知府”。掌教化百姓,勸課農桑,旌別孝悌,奉行法令條制,宣讀赦書,舉行祀典,考察屬官,賑濟災傷,安集流亡,以及賦役、錢穀、獄訟等事。視本府地望高下,或兼留守司公事,或兼安撫使、都總管、兵馬鈐轄、巡檢等職務,總理本府兵民之政。以朝官及刺史以上官充任。凡二品以上官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使等官職任職者,稱“判府事”。遼朝五京都總管府及黃龍府、興中府等均設“知府事”。元朝亦作為“知某府事”之簡稱。其後,或設府尹,或設知府,時府尹又稱知府,均正四品,總判府事。江南兼管內勸農事,江北另兼諸軍“奧魯”。明朝始以知府為正式名稱,掌一府之政令,總核所屬州縣之賦役、訴訟等事,匯總於布政司、按察司。明初,知府品秩不一。洪武六年 (1373) 分天下之府 (元朝諸路改)為三等,稅糧二十萬石以上為上府,知府從三品; 二十萬石以下為中府,知府正四品; 十萬石以下為下府,知府從四品。後並定為正四品,清沿明制,然品秩改為從四品。例以京察一等記名之翰林院侍讀、侍講等,內閣侍讀、給事中、御史、六部及理藩院、內務府、步軍統領衙門郎中、員外郎、太僕寺員外郎等,以及治中、運同、同知、直隸州知州升任。清之各府,以沖、繁、疲、難四字分定等第,劃為最要缺、要缺、中缺、簡缺。各府調補知府時,有“請旨缺”、“題補缺”、“調補缺”、“留補缺”之分,應升、應補官員,亦按為官情況劃分等第,以求人、缺相宜。
官名。《宋史·職官七·府州軍監》:“諸府置知府事一人。”這“知府事”雖非正式官名,但其實為一府的長官。到明清,只稱“知府”,已成為正式官名。明代每府設知府一人,正四品,掌一府之政,宣風化,平獄訟,均賦役,以教養百姓。其佐官有同知、通判、推官。其屬有經歷、知事、照磨、檢校、司獄等。見《明史·職官四·府》。清沿明制,見《清史稿·職官三·府》。
知府字典分解
知府的解釋 [magistrate of district] 明朝以來對府一級行政長官的正式稱呼寧夏知府。—— 唐· 高適《別董大》知
知的解釋 知 zhī 曉得,明了:知道。知名(著名)。知覺(有感覺而知道)。良知。知人善任。溫故知新。知難而進。知情達理。 使知道:通知。知照。 學識,學問:知識,求知。
府的解釋 府 fǔ 儲藏文書或財物的地方:府庫。天府。 舊時封建貴族和官僚的主宅,泛指一般人的住宅:府邸。府第。王府。府上。 中國唐代至清代的行政區域名,等級在縣和省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