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參議院
南京臨時政府和北洋政府初期中央立法機關。根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規定,於民國元年(公元1912年)一月二十八日在南京成立。共到參議員或代理員四十二人,代表十七個省區:計廣東、湖北、湖南、浙江、江蘇、安徽、江西、山西、福建、廣西等十省共三十人,雲南、貴州、陝西、四川、奉天、直隸、河南等七省參議員未到而由都督府原派代表代理的共十二人。臨時參議院代行國會職權。南京臨時政府時期參議院的組織比較簡單,根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規定,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議長、副議長和全院委員長。同年四月八日隨中央政府遷到北京,以《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和孫中山解職時在南京公布的《參議院活動法》為其活動的依據。其時組織比較完備,除有議長、副議長外,設全院委員、常任委員和特別委員。全院委員由全體參議員充任,組織全院委員會,於議長,副議長外互選委員長主持。凡遇重大問題,由議長或參議員十人以上的提議,經多數議決,得開全院委員會審議;常任委員,分法制、財政、庶政、請願、懲罰等五部,人數經院議決,由參議員用無記名連記投票法互選,組織各種常任委員會,再各互選委員長主持。各常任委員會分別擔任有關的審查事件;特別委員,由議長指定或由全院參議員選出若干人(常任委員可以兼任)組織特別委員會,並互選委員長主持,掌對於特別事件的審查。參議院的職權如下:一、立法權。議決一切法律及大總統提交的各種官制、官規。二、同意權。承諾大總統提出的事件:任命國務員、外交大使、公使;宣戰媾和、締結條約;宣告大赦。三、財政權。議決預算、決算;議決全國稅法、幣制,度量衡準則;議決募集公債及國庫有負擔的契約。四、選舉權。選舉臨時大總統、副總統(須有參議員總數四分之三的出席方得投票)。五、彈劾權。對臨時大總統認為有謀叛行為時,或對國務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時,參議院均可提出彈劾。彈劾總統得由參議員二十人以上連署提出,經參議員總數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以上的贊成,始行成立;彈劾國務員須由參議員十人以上連署提出,經參議員總數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始行成立。六、質問權。參議員對政治問題有疑義時,得由十人以上連署提出質問書於國務員,並得要求出席答覆。七、建議權。對於法律或其他事件的意見,參議員可由五人以上連署向政府提出建議案;政府如不採納,則不得再用建議書方式提出。八、受理國民請願。須有參議員三人以上的介紹,方得受理國民請願書,經委員會或參議員十人以上的要求提付院議;但不得受理變更約法或干涉司法的請願。九、答覆政府諮詢。十、咨請查辦官吏。官吏有納賄或違法等事,得咨請政府查辦。參議院議決的事件,均由大總統公布施行。臨時參議院在北洋政府時期存在一年時間,二年(公元1913年)四月八日國會開會時自行解散。
中華民國參議院字典分解
中華的解釋 (1) [China](2) 古代華夏族多建都於黃河南北,以其在四方之中,因稱之為中華,是漢族最初興起的地方,後各朝疆土漸廣,凡所統轄,皆稱中華,後也借指中國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