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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司的監察紀律

宋制,諸監司執行監察任務時有監察紀律以相約束。如《職制敕》中規定:“諸監司,巡歷所部不遍者,杖一百;遍而不申,減二等。”“諸監司巡按,巧作名目,追呼巡尉弓兵,將帶出本界者,杖一百。”“諸監司,每歲詣所部點檢、催捉、結絕見禁罪人,於令不應委官而輒委者,徒二年。”“諸發運監司,巡歷隨行吏人,所在受例外供饋, 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監司的監察紀律字典分解

監司的解釋 (1).負有監察之責的官吏。 漢 以後的司隸校尉和督察州縣的刺史、轉動使、按察使、布政使等通稱為監司。《後漢書·左雄傳》:“監司項背相望,與同疾疢,見非不舉,聞

也學習下:監罟囿【歷史官職】

官名。戰國中山國置。守護王陵丘墓的官吏。《中山石刻銘》: “監罟有(囿)臣公乘㝵(得)守丘”。參見黃盛璋《平山戰國中山石刻初步研究》《古文字研究》第八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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