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司的監察紀律
宋制,諸監司執行監察任務時有監察紀律以相約束。如《職制敕》中規定:“諸監司,巡歷所部不遍者,杖一百;遍而不申,減二等。”“諸監司巡按,巧作名目,追呼巡尉弓兵,將帶出本界者,杖一百。”“諸監司,每歲詣所部點檢、催捉、結絕見禁罪人,於令不應委官而輒委者,徒二年。”“諸發運監司,巡歷隨行吏人,所在受例外供饋, 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監司的監察紀律字典分解
監司的解釋 (1).負有監察之責的官吏。 漢 以後的司隸校尉和督察州縣的刺史、轉動使、按察使、布政使等通稱為監司。《後漢書·左雄傳》:“監司項背相望,與同疾疢,見非不舉,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