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言書判
官場用語。唐、宋考察選人的標準。即身材相貌、言詞談吐、書寫文字、撰寫判詞。唐制,身須體貌豐偉,言須言辭辯正,書須楷法遒美,判須文理優長。先集而試之,觀其書、判,吏部侍郎出題,試判兩道,定等第以收其俊乂。試畢過銓,察其身、言。銓量合格,然後注官。宋太祖建隆三年(962) 設書判拔萃科,未應格選人亦許應試,考判詞三道。真宗時,復命近臣與判吏部流內銓官以身、言、書、判試選人,判詞優等,授京官知縣或大理寺丞,其次循一資或授職官知縣,並引對便殿。後以無益於事,乃罷。
身言書判字典分解
書判的解釋 指書法和文理。《新唐書·選舉志下》:“凡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 唐 韓愈 《李君墓志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