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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內外城地方審判廳

官署名。清末京師審判機構之一。光緒三十三年 (1907) 設。掌京師內外城地區不屬初審廳管轄的一審及不服初審廳判決的二審。置廳丞一人,下分刑、民兩科。每科分二庭,各置推事六人。審判采合議制。宣統元年 (1909) 增設二庭,各置推事三人。另置典簿二人,主簿二人等。附看守所一處,關押未決人犯。

京師內外城地方審判廳字典分解

京師的解釋 [capital (of a country)] 帝王的都城自京師來。——唐· 柳宗元《柳河東集》元濟詣京師。&md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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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太平天國後期設定,見“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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