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幣廠
貨幣製造機關。北洋政府設定,屬財政部。依照民國三年(公元1914年)一月十九日公布的《造幣廠官制》規定,造幣廠掌辦貨幣製造和銷毀、生金銀的精煉分析、徽章製造、金屬礦產的實驗等。總廠設於天津,設監督一人,為簡任官,直隸於財政總長。廠內分置鑄造、化驗、總務三科,設科長、科員及技師四人。分廠設廠長,為薦任官;廠內也分設三科。國民黨政府亦置中央造幣廠,屬財政部。
造幣廠字典分解
廠國語字典 廠 (厰) chǎng 指用機械製造生產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工場。 有空地方可以存貨或進行加工的地方:煤廠。 棚舍:“枳籬茅廠共桑麻。” 中國明代為加強專制統治而設